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818号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5万元(1、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大钟楼支行,账号:XXXXXXX********;2、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会支行,账号:XXXXXXXXXXX********)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55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5万元(1、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大钟楼支行,账号:XXXXXXX********;2、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会支行,账号:XXXXXXXXXXX********)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