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6民初6442号
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29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9144661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