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302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沿淮路福满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799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296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2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