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302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住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栖岩寺***湖区人民法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2003031056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296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3民终3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317元的相关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