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302民初68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蚌埠智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路食城小区5#楼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2T6M9W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6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29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蚌埠智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