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82民初618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29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科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扁鹊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3298016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信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信科教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