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涵柏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4807号 原告:广东涵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涵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涵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49元减半收取为2275元,由原告广东涵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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