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2016民终16659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终16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子佑,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广东省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槟,***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铭太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一、驳回铭太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铭太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15年9月至12月工资差额合计11284.68元;三、铭太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四、铭太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5元。如铭太公司未按该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司承担。 判后,铭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就其“2015年9月23日至10月7日前往摩洛哥旅游,请假6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在仲裁时确认每周工作5天,由此可见并无所谓的“平日及周六日的加班”事实,原审认定***“通过加班补休进行休假”错误。三、我司已于2014年9月3日告知***使用考勤软件和门禁,并于2015年10月19日再次向其重申考勤制度,即已完成公示程序,原审认定我司规章制度不具合法有效的约束力错误。四、***首先提出辞职继而旷工,我司由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据此,铭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铭太公司无须支付***2015年9月至12月工资差额合计11284.6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00元及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5元。 ***答辩称:不同意铭太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铭太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铭太公司向***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存在旷工和离岗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铭太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铭太公司提交的***入职以来的考勤记录显示曾出现长达6个月以上的空白记录期间,但铭太公司在该期间依然正常计发***的工资,明显不合常理。铭太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的旷工时间与考勤记录中的缺勤天数不一致,铭太公司亦确认***有时陪领导外出无须打卡。《关于重申考勤制度的说明》系2015年12月8日公布,铭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此之前相关考勤制度的公示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说明的发布时间距离铭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只有2天,铭太公司以该份文件作为考勤管理制度,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铭太公司确认《员工手册》的制定未经民主程序,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员工手册》的内容已向***公示告知,铭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制度依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铭太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原审判令铭太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铭太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上述赔偿金,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铭太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铭太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铭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年 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