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河南华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23民初440号
原告: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中段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300548805XR。
法定代表人:景春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董周乡盆爻村文化服务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3XF4ND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磊,平顶山市鲁山县群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恩泽,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第三人:闫铮,男,1991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文千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50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JHE4A。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被告河南华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恩泽、闫铮、上海文千信息科技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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