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23民初440号
原告: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鲁平大道中段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300548805XR。
法定代表人:景春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董周乡盆爻村文化服务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3XF4ND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磊,平顶山市鲁山县群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恩泽,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第三人:闫铮,男,1991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文千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50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8JHE4A。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鲁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被告河南华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恩泽、闫铮、上海文千信息科技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