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受理的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常州仲裁委员会2021常仲裁字第0028号仲裁裁决书]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明霞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