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1408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杰
法官助理  邹招法
书 记 员  邹招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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