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民初14086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杰
法官助理 邹招法
书 记 员 邹招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