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0522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899号2幢246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汤旭峰,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燕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