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2795-1号
原告:丁XX,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佟XX,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汤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X,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职务董事长。
原告丁XX与被告江苏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