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与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2795-1号 原告:丁XX,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代理人:佟XX,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汤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X,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郭XX,职务董事长。 原告丁XX与被告江苏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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