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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市姜堰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泰中民终字第01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苏久信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中医院(原姜堰市中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通扬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久信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久信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中医院(以下简称姜堰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泰姜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苏久信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姜堰中医院为其单位洁净手术室、ICU和中心供应室净化工程进行招投标,江苏久信公司向姜堰中医院提出总额为9309000元的投标报价,其中手术室及ICU净化工程总价8500000元,中心净化工程总价809000元,同时提交工程设计方案。2011年7月15日,江苏久信公司(承包人)与姜堰中医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姜堰中医院洁净手术室、ICU和中心供应室净化工程设备采购及施工,工程地点:姜堰中医院,工程内容:手术室、ICU和中心供应室的装饰净化空调、电气气体的设计采购安装和调试,承包范围:见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开工日期: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确定之日,竣工日期:通知书确定之日起120天,工程质量标准:按《医院洁净手术部及建筑技术规范》GB5033-2002验收,合同价款为9300000元(固定总价)。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买卖双方签订七日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0%预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按工程进度付款,累计付至合同总价的80%,承包人提供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后付至85%,审计后付至合同价的95%,质保金5%二年后付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招投标文件执行,材料、设备为全新未使用过的,在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对设备、材料因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全责,费用承包人承担;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江苏久信公司进行了施工,姜堰中医院陆续给付江苏久信公司工程款8200000元。2011年12月30日,上述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姜堰中医院所欠工程余款应如何结算发生争议,江苏久信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姜堰中医院支付所欠工程款1271964元,诉讼费由姜堰中医院承担。
另查明:1、在施工过程中,江苏久信公司因手术室、ICU等处工程量增减向姜堰中医院提出工程变更单3份和现场工程签证单6份,合计增加工程款171964元,姜堰中医院及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在工程变更单及现场工程签证单上签注“情况属实,以审计为准。”审理中,根据江苏久信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江苏久信公司上述工程变更单、现场工程签证单所涉增减工程造价为155027.70元。
2、审理中,根据姜堰中医院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姜堰中医院中心供应净化装饰工程总价为640295.69元、ICU装饰工程总价1197885.41元、手术室净化工程总价6850065.71元,合计8688246.80元。江苏久信公司在施工时,实际安装设备、装饰材料的规格、数量与其投标所设计的内容相比发生较大变化。
3、江苏久信公司为鉴定支出鉴定费10000元,姜堰中医院为鉴定支出鉴定费60000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变更单、现场工程签证单、投标报价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江苏久信公司承建姜堰中医院发包的建设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针对争议焦点,江苏久信公司认为,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价款应为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加上增补变更的工程价款。姜堰中医院则认为,固定总价9300000元是根据江苏久信公司投标报价量及单价确定的,签订合同时江苏久信公司未提供详细图纸,江苏久信公司施工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量进行,但根据鉴定江苏久信公司实际施工工程内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工程价款。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却包含审计要求;对江苏久信公司提出变更增补部分的工程价款,双方达成的意见亦为审计后确定;可见双方并未完全按照固定总价确定工程价款。从鉴定机构经测量得出的鉴定结果来看,江苏久信公司在施工时,实际安装设备、装饰材料的规格、数量与其投标所设计的内容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经鉴定价格相差70余万元;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故按照鉴定机构评估的造价确定涉案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姜堰中医院发包工程经鉴定造价合计为8688246.80元,已给付8200000元,尚欠江苏久信公司488246.80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姜堰中医院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所欠江苏久信公司的工程款,引起纠纷,姜堰中医院对此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姜堰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久信公司工程款488246.80元。二、驳回江苏久信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姜堰中医院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8元,由江苏久信公司负担10000元,姜堰中医院负担6248元(江苏久信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6248元,由姜堰中医院向其直接支付,原审法院不再退还,由姜堰中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久信公司支付)。江苏久信公司申请鉴定支出的鉴定费10000元,由江苏久信公司负担;姜堰中医院申请鉴定支出的鉴定费60000元,由姜堰中医院负担。
上诉人江苏久信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违背双方的合同约定也与法相悖,江苏久信公司不同意对涉案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姜堰中医院应按照涉案工程固定总价再加上造价鉴定部门确认的增补变更的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姜堰中医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姜堰中医院提交:1、《姜堰市中医院净化工程现场协商纪要》一份,证明双方约定审计报告出来后确定工程价款;2、江苏久信公司致姜堰中医院《函》一份,证明双方一直商定的是以审计来确定工程价款。上诉人江苏久信公司质证认为: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被上诉人的证明内容有异议。根据被上诉人单位性质,实行固定总价的合同必须经过财政审计流程,但财政审计不应该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另查明“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苏久信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江苏久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姜堰中医院亦应在江苏久信公司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六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规定,江苏久信公司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江苏久信公司的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对涉案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名称及型号、数量、规格及技术参数、单价、合计价、产地、生产厂均进行了明确确认。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了价款为93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管在合同的第一部分协议书中注明系固定总价,但从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来看,应当认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发包人姜堰中医院要求江苏久信公司按照其提交的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投标文件进行相关手术室、ICU净化工程及中心净化工程的施工。江苏久信公司负有按照包括其投标文件在内的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的义务。事实上,江苏久信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实际施工内容与其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其并未全面正确地按照其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原审中鉴定机构依照该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核算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原审法院据此以所报单价计算确定工程造价,并无不当之处。故,江苏久信公司要求姜堰中医院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加上增补变更的工程价款给付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江苏久信公司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8元,由上诉人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