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241号
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85093J。
法定代表人:朱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辉,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科技路与宝龙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E3N03W。
法定代表人:李东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进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