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米克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242号
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辉,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米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科技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韩沙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米克家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鸣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