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065号
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博,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85093J。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米华,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系公司项目部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誉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城区顺兴路富士康蓝领公寓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785KJ0J。
被告:孔米勇,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王保安,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考县誉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孔米勇、王保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张相东
审判员 杨想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