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5722号
原告:**中,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博,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文卫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中与被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中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中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此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合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秋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