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53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5995234E。
法定代表人:左先锋。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太飞,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5786201460T。
负责人:翟世胜。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杨梦楠(实习),河南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17485093J。
法定代表人:朱博,总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兴兰大道西段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萌萌,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帆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富
审判员 杨想军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