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8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钦,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立案庭催缴上诉人缴纳案件受理费并释明逾期未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后,上诉人**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金宏
审 判 员 杨海东
审 判 员 牛珍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梅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