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执异19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青岛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于文钦,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多次与法官电话沟通,要求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道歉信中明确过错行为并就过错行为进行道歉,消除、避免异议人***在行业内重新求职产生不利影响。2020年7月20日下午去拿道歉信,道歉信内容与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邮寄一致,未作出任何改变。2020年8月3日,法院通知拿结案通知书,异议人***不认可,没有签收。故申请法院重新裁定(2020)鲁0202执2893号执行内容,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出具道歉信,其内容承认(2019)鲁0202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的过错行为,并就不实内容作出道歉,尊重公民名誉权避免对异议人***在行业内重新求职产生不利影响。
本院查明,2019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9)鲁02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二、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0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鲁0202执2893号。
异议人***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书的请求事项为:1、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符合(2019)鲁0202民初3737号判决的道歉信,避免对原告行业内重新求职产生不利影响;2、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19年9月25日,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道歉信》。内容为:***先生:你好!我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你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由于我公司未能对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进行认真审查,致使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出现解除事由表述不当、部分事由与事实不符的内容,给你造成深深的困扰,我公司在此深表歉意。现我公司根据(2019)鲁02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停止发送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你郑重道歉。今后,我公司一定加强人事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敬请谅解!2019年9月25日,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异议人***,异议人***于2019年9月26日签收。2020年7月20日,本院向异议人***送达上述道歉信,异议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与原来一致不认可内容”。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50元及执行费50元。
2020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20)鲁0202执2893号结案通知书,认为现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递交书面道歉信以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款250元,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元。此案即执行完毕。2020年8月4日,异议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签收结案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9月2日约谈异议人***,异议人***确认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道歉信》是书面形式的道歉信,但其对内容不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异议人***送达书面道歉信,异议人***于2019年9月26日签收。2020年7月20日,本院向异议人***送达上述书面道歉信。且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诉讼费250元及执行费50元,故本院对(2019)鲁02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鲁0202执2893号结案通知书,程序合法。异议人***要求被执行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道歉信中承认(2019)鲁0202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的过错行为,并就不实内容作出道歉,尊重公民名誉权避免对异议人***在行业内重新求职产生不利影响,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董 梅
审判员 李 光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