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2民初7778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亚马逊联合创新中心3号楼19层1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240053174.
法定代表人:于文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莎莎,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天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南区仲裁委)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639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方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和鹿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37116.72元(4124.08元×4.5个月×2倍);2.判令被告支付高温补贴2520元(140×4个月×4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5年1月4日入职被告工作,2015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于2019年4月1日违法解除合同。2019年5月27日,原告向市南区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9月3日市南区仲裁委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639号裁决书,被告向原告支付15198.40元(3799.60×2个月×2倍),高温补贴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市南区仲裁委因被告提交的证据误导,致使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及高温补贴不予支持作出误判。
方天科技公司辩称:原告是因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被告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已经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了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高温补贴、无需向原告支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并判令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方天科技公司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本院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事项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方天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异议的,本院认定如下:1.辞职报告。***认为辞职报告签字及日期是其本人所写,但小字部分非本人书写。辞职报告中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是后来打印上的,字号与本人签字日期字号不一致,非本人意愿。本院认为,***认可辞职报告上的签字系其本人书写,则证明其具有辞职的主观意愿,因***并未主张系被迫辞职,故辞职原因并不影响辞职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离职审批表。***认为,离职审批表中部门经理意见签字及综合部意见签字王雲非该公司员工并非是真实存在的,原告有证据表明系被告伪造。方天科技公司认为该王雲系公司员工王秀芸,其在公司中常用名为王雲。本院认为行为人有权利决定自己如何签名,只要其对自己的签名认可即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劳动合同、青岛市就业登记表、员工入职确认函。***对该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其上的签名王雲非方天科技公司员工,并非真实存在。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理由同上;4.公司制度、培训名单,保密协议,青岛政务网原告举报被告虚列费用、乱开外管证的截图,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原告擅自修改考勤记录数据统计表、考勤管理制度,微信聊天记录及原告起草的红头文件,员工离职审批表及原告与人事的QQ聊天记录。***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部分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本院认为,方天科技公司提交该组证据意欲证明其辞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仲裁已经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方天科技公司并未就该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该裁决无异议,故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审查认定;5.2017年9月,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对银行流水无异议,但是认为高温补贴并未发放。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制单人董芳为复印,非签字笔手写,故该凭证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工资发放会计凭证上***的月工资金额与其银行流水的月工资金额一致,且会计凭证上有多人签字,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和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与方天科技公司于2015年3月4日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8月3日,***提出辞职申请并获方天科技公司批准并进行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2017年9月1日,***与方天科技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19年4月15日,方天科技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后***以方天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发放防暑降温费为由向市南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要求方天科技公司4个半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700元;2.要求方天科技公司支付高温补贴960元。2019年9月3日,市南区仲裁委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9]第639号裁决书,裁决:1.方天科技公司支付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98.4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现***不服此裁决,诉至本院。
庭审中另查明,***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396元,实发工资为3799.6元。方天科技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会计凭证能证明其已经向***发放了高温补贴。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仲裁已经认定方天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方天科技公司并未就此提起诉讼,故本院亦认定方天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支付赔偿金。***主张应支付四个半月的赔偿金,即应从2015年开始计算赔偿金。但本院查明的事实是,***曾在2017年8月提出辞职并获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因自己的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故***主张从2015年其第一次入职时计算赔偿金,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方天科技公司应自***第二次入职,即2017年9月1日起计算支付赔偿金,截至方天科技公司将***辞退之日--2019年4月15日,已超一年半,故方天科技公司应按二年计算赔偿金。即方天科技公司应支付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84元(4396元×2个月×2倍)。仲裁裁决按照***的实发工资计算赔偿金不当,本院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主张高温补贴,但本院查明的事实是方天科技公司已经发放高温补贴,故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8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恩华
人民陪审员 余 珍
人民陪审员 周 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