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02民初3737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宁夏路**青岛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天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方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方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2.方天公司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方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4.诉讼费由方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6日,***于公司办理辞退相关手续,签收人事部经理**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其中6条问题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通话核实请求予以解释说明。当问到6条理由是否尊重事实、是否存在歪曲事实时,**回答“你不能问我,你觉得哪一件是歪曲的?”“你别跟我争执了!”为由对***置之不理。***歪曲事实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公司内部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今后工作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使得***身心疲惫、精神承受极大痛苦。为了保护自身合法的权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方天公司的侵权责任。
方天公司辩称,方天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合法程序,仅向***本人发送,不会对***构成较低的社会评价,不属于侵犯***的名誉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理由,方天公司有相关的证据证实,至于解除理由是否合法,应在***于方天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解决。因此方天公司并未侵犯***的名誉权,应依法驳回***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9年4月15日,方天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方天公司决定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方天公司在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现***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问题。1、向公司中高管群发邮件对总经理及几名部门经理进行辱骂,人身攻击,用词恶劣,严重影响了公司工作秩序。2、在财务部工作时未经任何允许擅自拷贝方天公司机密数据放置于个人U盘并丢失,后经金门路派出所找回,险些造成方天公司财务文件外泄及重大的经济损失。3、以群发邮件、公司QQ群发言等方式对方天公司财务总监使用侮辱性言辞进行辱骂。4、在研发部工作时工作纪律涣散,无故旷工,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篡改自己的考勤记录数据。被取消操作权限后仍然我行我素,利用作弊手段进行钉钉打卡考勤。5、擅自起草方天公司红头文件对财务总监进行侮辱性辱骂且要扣除其薪水。并以非法获取的方天公司合法经营机密数据为要挟,胁迫方天公司领导按***的要求发红头文件。6、经方天公司和***协商辞退事宜一致后,仍然要在方天公司离职手续中写下辱骂财务总监的言辞,致使流程无法正常办理。综上,根据法律规定、方天公司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方天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给方天公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方天公司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起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与***进行离职结算,请***于2019年4月20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接到本通知后,***不得以方天公司名义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特此通知。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提交《内部调整通知单》,用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第1条与事实不符。方天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证据不能反向证明***不存在通过邮件对部门经理及总经理进行辱骂的行为。本院经审核认为,《内部调整通知单》内容为***的工作调整和工资变动,该证据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1条内容并无明显关联。
2.***提交《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稽核情况告知书》,用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第2条与事实不符。方天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事项有异议,无法证明***不存在擅自拷贝公司财务数据,后期经公安部门找回,险些造成重大财务数据损失及公司损失。方天公司提交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八大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2017年8月30日,***擅自拷贝公司财务数据的U盘遗失在打印店,被邹建拾到交给警方,警方在询问***及方天公司工作人员***后,将U盘交还给***,从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第2条事项符合事实。***质证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丢失U盘,不能说明***拷贝公司数据。本院经审核认为,《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8月30日9时50分,邹建来所报称:该在青岛市市南区云霄路43号奇嘉图文店内捡到客户遗失的U盘一个,求助派出所联系失主***到所领取。后***本人来所将U盘领回”,上述证据可以证明***遗失U盘。***称U盘中为个人工资表、社保稽查单,方天公司未就U盘内容举证,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2条记载的“……擅自拷贝方天公司机密数据放置于个人U盘并丢失,……险些造成方天公司财务文件外泄及重大的经济损失”等事实。
3.***提交《研发中心费用预算执行该情况明细表》、方天公司员工于沛欣的录音、方天公司员工**的录音、方天公司员工**的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第4条与事实不符。方天公司质证称,情况明细表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方天公司的公章,签字也不属实,录音不予质证,因为没有提交原始载体,即使录音真实也无法证明***的证明事项,不足以证明***未修改过自己的考勤数据,QQ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之前***确认离职审批表是真实的,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事由。方天公司提交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表类型每日统计》,用以证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自己的考勤打卡时间,将***的上班打卡结果和下班打卡结果修改为正常,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作为管理员的权限被取消后,利用第三方软件,修改自己的上下班打卡时间,从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第4条事项符合事实。***质证称,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证据仅证明***修改过考勤,无法证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修改,同时没有任何指向性证据证明***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并应受到相应处罚,需要强调的是修改考勤的权限是方天公司赋予的,方天公司不赋予***权限,***无法修改。本院经审核认为,***提交的证据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4条的内容无明显关联。《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表类型每日统计》中记载的***上班、下班打卡结果,在2018年6月份至2018年8月份97次显示为“管理员***改为正常”,在2018年9月份2次显示为“打卡无效:你正在使用非官方版本的钉钉,存在安全风险,请到应用市场下载官方版本”,1次显示为“打卡无效:公司不允许使用虚拟定位软件。为防止信息被窃取,请卸载虚拟定位软件。继续打卡将进行人脸识别,并通知主管”,没有证据表明上述行为是***为方天公司的利益履行职务,因此根据该证据可以认定***存在修改考勤记录的事实。
4X号)关于财务总监***的处罚通知》,用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第5条与事实不符。方天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和证明事项有异议,人民网文章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提交,**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要求方天公司下发红头文件对财务人员进行处罚,结合红头文件的内容足以证明***存在擅自起草公司红头文件的事实。方天公司提交X号)关于财务总监***的处罚通知》,用以证明***自行起草《关于财务总监***的处罚通知》红头文件,并发送给其他部门领导,要求方天公司领导按照其起草的文件正式发文,从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第5条事项符合事实。***质证称,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没有关联性,该证据侮辱性语言没有指向性,也没有说明***胁迫发文。本院经审核认为,X号)关于财务总监***的处罚通知》载有“在公司面前***一本正经,工作严谨,人叹其能力;员工面前的她被尊称为王姐,颐指气使、我行我素、无法无天……无法度克扣员工报销,员工惊奇无耻。……自2019年4月1日起,***通知应发工资减半,为期三年;对其违纪行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等内容,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起草文件的措辞存在问题,但是不足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5条记载的“以非法获取的方天公司合法经营机密数据为要挟,胁迫方天公司领导按***的要求发红头文件”等事实。
5.***提交《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离职审批表》、《工作交接表》、**微信聊天截图,用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第6条与事实不符。方天公司质证称,《工作交接表》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其余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无法证明***的主张。方天公司提交《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审批表》、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在提交的离职审批表中填写大段对方天公司财务总监***的个人意见和看法,致使人事部门无法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从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第6条事项符合事实。***质证称,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没有关联性,侮辱性词语方天公司没有指出,仅仅是***的个人观点,同时颠倒了因果关系,是因为方天公司所有人员要求修改个人离职原因方可签字走流程,流程是因为相关领导不签字无法进行。本院经审核认为,《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审批表》载有“在公司面前***一本正经;员工面前的她被尊称为王姐,颐指气使、我行我素、无法无天……无法度克扣员工报销,随意增添新制度阻碍员工报销,员工惊奇无耻。”等内容,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的离职审批表的措辞存在问题。
6.***提交**的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事项与事实不符。方天公司质证称,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聊天内容是***自己的认知,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事由是不存在的,录音不予质证,没有提交原始载体,即使真实也无法证明***的证明事项。本院经审核认为,录音内容较短,且语气激动,无法结合上下文判断谈话意图。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方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和解,愿意就其决策错误出具致歉书。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即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社会评价的贬损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侵害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方天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除载明对***处理决定之外,大篇幅叙述了关于***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公司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具体情况,但是根据方天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的“……擅自拷贝方天公司机密数据放置于个人U盘并丢失,……险些造成方天公司财务文件外泄及重大的经济损失”、“以非法获取的方天公司合法经营机密数据为要挟,胁迫方天公司领导按***的要求发红头文件”等事实。方天公司向***发送包含不实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虽然方天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向***本人发送,不会降低社会评价,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已为多名方天公司员工知晓,难以避免对***在行业内重新求职产生不利影响。方天公司因过错行为造成***的社会评价受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因此方天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就不实内容部分向***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未举证证明方天公司对外散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本院对在报纸刊登公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
二、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青岛方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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