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2民初6456号
原告:深圳市筑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601。
法定代表人:王丽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勇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创智大厦1-507-1/div>
法定代表人:李大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锦,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筑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筑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筑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33元,由原告负担6216.50元。
审 判 长 杨英杰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