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平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1494号
原告:昆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翀,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A4-1107。
法定代表人:董晓峰。
原告昆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昆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25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