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3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西环中路691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63930820。
法定代表人:黄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44513。
法定代表人:张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701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0641Y。
法定代表人:董晓峰。
原审被告:董晓峰,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于爱华,女,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丽江玩赚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束河古镇束河主题会馆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3253107012。
法定代表人:王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C#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7050T。
法定代表人:徐锦刚。
上诉人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8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795.5元,由上诉人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万象(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人民币23795.5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赵  雪  琳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金勇(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