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35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44513。
法定代表人:杨云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吉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技园A栋A4-1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0641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于爱华,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金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爱华、***、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8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共481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1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9年9月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支付违约金641915.50元;3、支付律师费50000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0809元由本院向被执行人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融通万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1.82%的股权。
二、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爱华持有的深圳市容汇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90.00%的股权。
三、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爱华持有的深圳中投节能量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的股权。
四、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爱华持有的深圳广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的股权。
五、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深蓝科实业有限公司49.00%的股权。
六、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爱华持有的深圳水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29%的股权。
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爱华持有的深圳市融通万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9%的股权。
八、限制被执行人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已和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本院保留对被执行人财产所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周 盼
审判员 袁海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