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1408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2953J。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A4-1107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0641Y。
法定代表人:董晓峰。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董晓峰,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2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