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8018号之二
申请人:浙江理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85、387号310、3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浙江科鉴检测校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振中路208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理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鉴检测校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理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理化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科鉴检测校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理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理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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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