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302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沿淮路福满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7998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150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29372263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584610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2执13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