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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工业二区洞业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沪0151财保2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93,926.4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93,926.43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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