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57号
申请人:上海勉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鹏欣水游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865-87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15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上海勉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鹏欣水游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33,61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鹏欣水游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33,610.7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