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772号
申请人:上***贸易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1层E区1405室。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贸易中心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贸易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66,240.67元的财产,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对本案财产保全进行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6,240.6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