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

谈其福、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谈其福,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青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谈其福与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2016)皖019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49.2元(其中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款12323.44元,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399元;**应承担赔偿款24995.76元,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171元,并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460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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