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

谈其福、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谈其福,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青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谈其福与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2323.44元,依法扣划**名下银行账户4234.68元,余款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间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3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