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

谈社元、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1423号之二
申请人:谈社元,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青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谈社元诉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扣划了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86561.36元,科希曼电器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此外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