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81财保24号
申请人:***,女,1970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滕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春藤路1366号。
被申请人:宁波精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鹿亭乡***村。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滕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所有的鲁D×××××号客车一辆和被申请人宁波精马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号轿车。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滕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所有的鲁D×××××号客车一辆和被申请人宁波精马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号轿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