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909号之一
原告: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71号(浙江大昌工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夏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6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43元,减半收取40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68元,均由原告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