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与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423号之一
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汤岙余村。
法定代表人:赵图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丽、刘珊珊,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71号(浙江大昌工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夏俊杰。
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97.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685元,合计65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颜爱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