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雁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6935号
原告:上海雁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20817773D,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909。
法定代表人:刘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377806541,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v>
法定代表人:夏俊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雁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大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雁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雁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上海雁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伍 翔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