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执529号
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保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保裁字第57号裁决书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申请执行人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付保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案件款186812元执行回转。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保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执程序中已取得的案件款186812元,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