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保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执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保裁字第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进行了网络查询,于2019年1月3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的账户50×××66的存款189465元。
本院认为,(2017)保裁字第5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保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53元已由被执行人保定膜之膜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保定仲裁委员会(2017)保裁字第57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