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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云智(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8682号

原告:中体**(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

原告中体**(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体**(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中体**(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郭晓磊
书  记  员   刘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