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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7790号





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ZHENGZHIHONG(郑志红),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
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蔡婷婷






书 记 员


张曼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