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7790号
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1幢A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ZHENGZHIHONG(郑志红),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
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大道网络(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蔡婷婷
书 记 员
张曼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