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5496号
原告:泰兴市祥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0278350E,住江苏省泰兴市延令街道通江路**营业房第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全,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249825139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祥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徐平
人民陪审员杨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