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1472号
原告:淮安市云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康怡广场3幢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向心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A05、10、13幢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
被告:淮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福地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云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向心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淮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9日,原告淮安市云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安市云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云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淮安市云之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