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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祥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5496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祥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0278350E,住江苏省泰兴市延令街道通江路**营业房第5.6。
法定代表人:许玉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申全,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249825139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祥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泰兴市祥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泰兴市祥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兴市祥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泰兴市祥云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徐 平
人民陪审员 杨 玉
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董小翠
书 记 员 朱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