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晋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本院,本院依法终结该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南京***能化系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能化系统有限公司虽未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目前已将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支付完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本案中,被执行人已将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履行或瑕疵履行的行为而致使其遭受损害的,可以按上述规定提起诉讼,不应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恢复对本院(2017)晋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