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晟华新星电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定市晟华新星电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3民初98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朔,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保定市晟华新星电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帅,公司经理。
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朝阳北大街(*)299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晟华新星电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