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

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5执恢5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古城西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巴玉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且对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亦经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应执行债权320257元,实际执行债权0元,未执行债权320257元。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职权进行了上述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建中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顾双浩